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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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藝術教育法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1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5日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
      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
      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
  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
  法規定辦理。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
  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