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 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前項小組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