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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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4日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
  、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
  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年度工作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
  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
  話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