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水源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但水源為自來水者,則
檢附自來水水費收據。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衛生講習證明文件。
四、加水站位置圖暨主要機具設備簡圖。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許可以兩年為限,經申請展延者,得展延一次,以兩年為限。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得營業。
第一項第一款水源所在地於本轄者,其許可證明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辦法
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材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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