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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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嘉義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水源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但水源為自來水者,則
      檢附自來水水費收據。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衛生講習證明文件。
  四、加水站位置圖暨主要機具設備簡圖。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許可以兩年為限,經申請展延者,得展延一次,以兩年為限。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得營業。
  第一項第一款水源所在地於本轄者,其許可證明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辦法
  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材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