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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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災害管制區臨時通行證申請及使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
  制措施:
  一、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二、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
      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
      物、工作物。
  四、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五、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
      訊。
  六、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