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 制措施: 一、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二、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 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 物、工作物。 四、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五、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 訊。 六、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