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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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2.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
      執行事項。
  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
  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3. 癌症防治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
4.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
    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
    證等事項。
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
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
    策協調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
      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
      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
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
,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5.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
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
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