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依其使用性質,訂 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 之。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 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 關限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