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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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