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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九十六條之一(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