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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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2. 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
十一、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