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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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