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現
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築線者,免申
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應自收件次日起七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
申請人。但需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得延長至三十日。
指定建築線之業務,都市土地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辦理,非都市土地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
局)辦理,另主管機關得委任各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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