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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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
  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將現行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之
      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