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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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受託檢驗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保健防疫、口腔衛生、衛生所業務指導及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環境及工業衛生等事項。
  三、第三科:醫院、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管理、藥械供應及救護等事項
      。
  四、第四科:藥政、藥物及化粧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優生保健及助產士管理等事項
      。
  六、第六科:衛生教育、衛生人員訓練、心理衛生及國民營養等事項。
  七、第七科: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八、檢驗室:公共衛生及食品衛生檢驗等事項。
  九、企劃室:各種衛生計畫、研究,資訊業務及有關技術改進與生命統
      計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管考、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