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加水站、加水車之衛生管理。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每人管理加水站、加水車不得逾十處。加水車衛生管理
人員應由加水車駕駛擔任。
第一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
前項合格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三年。但於有效期限內接受主管機關辦理
之講習至少三小時者,得辦理合格證明文件之展延;屆期未取得講習證明
並辦理展延者,其合格證明文件失其效力。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衛生管理人員證明
文件,其有效期間自修正施行後起算四年,期滿失其效力。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考試及展延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辦理加水站(車)衛生管理人員考試、講習及核發
證明書,得收取報名費及證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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