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
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
計報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
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
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
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
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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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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