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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09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074年11月29日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市)政府,得設置火災鑑定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省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