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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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及空中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