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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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
  法務部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應聘請有關機關代表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
  為委員,組成政風督導會報,以法務部部長為召集人,定期開會,研討
  督導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事宜。
  各機關應聘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七
  人以上為委員,組成政風督導小組,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定
  期開會,督導政風業務有關事項。但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合計不足七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