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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密醫暨不法藥物查緝中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2月16日
第三十八條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 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 置查緝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