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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三、本會分設(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二)遺址(三)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四)古物(五)自然地景等五類文化資 產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