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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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
  ,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2.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本準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