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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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因應檢調機關函(詢)調卷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
  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
  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2.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
  人簽名。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
  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
  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