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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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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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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