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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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