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提請縣 議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備查。
本府設縣務會議,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處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局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