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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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8日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提請縣
  議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備查。
  本府設縣務會議,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處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局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