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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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0月9日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
      定核給獎金、請領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
      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