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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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災害應變中心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
  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定之。
2. 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