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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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
  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
  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
  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
  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
  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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