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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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
  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
  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
  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
  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
  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
  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