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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