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組織應負責辦理特 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習、推廣及輔導;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 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其聯繫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任務編組;其成員,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 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 殊教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 提供學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