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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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組織應負責辦理特
  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習、推廣及輔導;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
  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其聯繫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任務編組;其成員,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88年8月10日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
  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
  殊教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
  提供學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