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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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95學年度收取學生費用標準表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
      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
  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
  開會時,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
  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
  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
  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