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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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現行法規)
各場館除優先提供本縣代表隊選手訓練外,若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同一
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府(含所屬一、二級機關)所主辦之活動。
四、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縣性大型活動。
五、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活動。
六、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則不受理申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