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場館除優先提供本縣代表隊選手訓練外,若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同一 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府(含所屬一、二級機關)所主辦之活動。 四、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縣性大型活動。 五、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活動。 六、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則不受理申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