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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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縣(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合作事業。
      (二)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四)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
  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
  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
  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
  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
      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2.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之無依
  兒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家庭撫養之兒童,應自行創辦或獎勵
  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育幼院。
  二、兒童緊急庇護所。
  三、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
  四、傷殘兒童重建院。
  五、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
  六、兒童心理衛生中心。
  七、其他兒童教養處所。
  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應自行創
  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兒童福利機構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另配合修正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爰將「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
  字。
3. 少年福利法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申請當地主
  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