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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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民法親屬編(§967-§1137)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
  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