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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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