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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託設立性交易個案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合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