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捐稽徵處,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 各局處各置局長、處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主任秘書之指導,分別 掌理各該局、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處各置副局長 、副處長,襄理局、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