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
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各項社會福利法規規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權責為政策規劃,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權責為政策執
行,而本條旨在規範病人之福利政策規劃及執行,故為中央及地方
社政主管機關權責?F而推動慢性病人之福利服務相關措施,可採取
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補助、獎勵等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方式,結
合對象則包括社福機構及團體,如有必要未來亦可將村、里等基層
單位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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