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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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本法所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及公告
      。
  五、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
      導、查核及管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九、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
      之製作。
  十一、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
      、管制及管理。
  十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