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之推行與自治監督事項。 二、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關於行政區域劃分及自治機關組織民選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輔導宗教、改善民俗、推行心理建設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等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造產促進地方自治事業事項。 六、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七、關於山胞行政、山胞生活輔導、山胞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山胞 產業發展輔導及山胞地區公共工程建設等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 生活改善事項。 八、關於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編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