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 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 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 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 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其審議程序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