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醫藥機構及醫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非傳染病及地方病之防治事項。 三、關於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關於婦幼衛生、家庭計畫督導及心理衛生等國民保健事項。 五、關於藥物、藥商及化粧品管理事項。 六、關於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事項。 七、關於工業職業病及慢性中毒防止事項。 八、關於護理、助產行政及技術事項。 九、關於衛生訓練、社區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事項。 十、關於衛生統計、企劃、研究及合作事項。 十一、關於醫療院(所)公害防止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