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
  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
      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
      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前
      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
      均計算。
  三、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
      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
      均計算。
  四、帶狀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保留地時,以其
      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
      段時,應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保留地,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
  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