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民營事業單位被資遣或轉業員工訓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11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
  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生活扶助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
  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
  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
  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構),為其畢業生、
  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
  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