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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現行法規)
第三條
福利互助業務,以金門縣政府為主辦機關,並組織福利互助委員會(以 下簡稱互助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