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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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公司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
  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