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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財產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第八十條
財產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對各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經管財產 之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經營開發等情形,應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 查。 前項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