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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第五十七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放領由地政局依法辦理外,其餘應於完成法定 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統一辦理,並得指定適當機關或機構為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