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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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二、補助對象: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
    助):
  (一)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
        2.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
  (二)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托育養護費補助者。
  (三)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四)未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生活補
        助者。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96年 2月 7日本要點修正
    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之日已設籍本縣
    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之縣民,其
    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
    不受第一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前項縣民如已死亡者,其設籍時間之認定,以死亡時為基準。
    第三項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
    )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金門縣政府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
    障礙等級鑑定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