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
助):
(一)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
2.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
(二)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托育養護費補助者。
(三)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四)未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生活補
助者。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96年 2月 7日本要點修正
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之日已設籍本縣
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之縣民,其
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
不受第一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前項縣民如已死亡者,其設籍時間之認定,以死亡時為基準。
第三項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
)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金門縣政府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
障礙等級鑑定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