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
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
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
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
、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立法理由〕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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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
章之授與,亦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
長為之。
以因應國大虛級化後為非常設機關,並維持憲法上國民主權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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