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
      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
      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
      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
      、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立法理由〕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文字。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
  章之授與,亦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
  長為之。
  以因應國大虛級化後為非常設機關,並維持憲法上國民主權之原理。